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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纠纷案的调解结案看市检二分院民行检察执法办案的大局观
时间:2010-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p align="center"><font face="宋体" size="4"><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8pt; LINE-HEIGHT: 150%;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layout-grid-align: none"><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o:p></o:p></span></p>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o:p> <div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8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LAYOUT-GRID-MODE: line; LINE-HEIGHT: 150%"><font size="4"> 申诉人王某某因劳动纠纷,曾与解雇他的劳动单位天津FL公司对簿公堂,结果一审法院判给他1.7万元的补偿费,关于其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金和其他诉请均被驳回,这个判决结果经上诉、申请再审均被维持。王某某认为法院枉法裁判,憋了一肚子气来到市检二分院申诉,要求抗诉,还他一个公道。市检二分院民事检察部门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针对案件实际,积极展开了调解工作,以天津某某公司再给王某某增加1.3万元社保补偿金使该案划上了一个达成和解、握手言和、案结事了的圆满句号。过后,双方都表示了对检察机关的感谢之情。王某某为市检二分院送了一面锦旗,上写道:“颂廉明铁面无私,天地间正气豪放,包青天为民伸冤”。被申诉方天津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发自肺腑地说道:“检察院为我们阿办了一件好事,企业多年被纠缠的托累终于得到了解脱,这下我们可以集中精力搞生产了。”<br />   一、企业法定义务不能规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维护<br />   申诉人王某某原系天津市某厂职工。1994年4月经人介绍到被申诉方天津某某公司从事热处理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其劳动关系仍在天津市某厂厂,至2003年1月,才与原厂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失业证,将档案关系转到其所在街道,享受失业救济金至2005年1月。申诉人从1994年4月开始至2008年12月被解雇,这期间除了中间有四个月因停产在家外,在天津某某公司工作长达14年零8个月,但是飞轮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某交纳社会保险金。2003年1月,王某某与原单位天津某厂厂解除劳动关系后,于当年6月25日曾在员工登记表中填写“以上三险均不参加”,并签字按押。申诉人被FL公司解雇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单位为其缴纳2003年至2008年社会保险金,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补偿金、煤火费、午餐费、加班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诉讼请求。<br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1994年到被告处工作时具有临时用工的性质,其劳动关系仍在天津市某厂,并由该厂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03年原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亦符合当时原告对于工作的实际需求,驳回原告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请。对于原告其他诉请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申诉人不服,先后上诉、申请再审均被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高级法院驳回。2010年4月,申诉人到市检二分院申诉。<br />   受理该案后,市检二分院民行部门领导极为重视,要求办案人员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处理好该案。案件承办人及时调取审判卷宗,对法院的审判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先后接待和走访了申诉人和被申诉企业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还走访市劳动管理部门进一步咨询有关问题并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办人审查后认为:虽然申诉人王某某与被申诉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申诉人与原企业天津某厂厂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认为其与被申诉企业天津某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虽然申诉人与被申诉企业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定义务,企业不能以有约定为由推脱责任。法院没有支持申诉人该项诉请,属于法律适用不当,检察机关应当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处领导和分管检察长的肯定和支持。<br />   二、从大局着眼,权衡利弊,明确解决问题的方法<br />   法院的审判存在瑕疵,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很好地得到维护。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像一道考试题考验着办案人和领导。实际上谁都明白,一纸提请抗诉的法律文书提交上去蛮简单,办案人到此也就基本结案了,院里和领导也不必再为申诉人可能做出的种种过激行为而担忧、担责了。然而,办案人没有这样想,处领导和分管检察长也没有这样做,他们首先想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司法资源的节约和申诉人权益及时有效的维护。经过研究,最终达成了通过延伸办案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的共识:第一,如果机械地就案办案,简单提请抗诉,有可能达不到良好的效果。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如果再将案件提请抗诉,将面临着上级检察院的审查和法院系统再审程序的启动,况且能否获得改判还存在着不确定因素,社会矛盾纠纷只是在办案机关流转,并未得到及时解决,这必然产生人力、精力和财力的耗费,不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省司法资源。第二,一旦提出抗诉启动了再审程序,需要较长的诉讼过程,不但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矛盾长期潜伏,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让双方当事人再次对簿公堂也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争议。第三,如果采取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虽然我们检察机关多付出一些,却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仅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会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处理问题,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消弭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隐患。<br />   三、主动延展工作,积极展开调解<br />   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找到了,但是如何做好调解工作还面临一定的困难。对此,办案人精心设计工作方案并得到处领导的支持。针对该案的特点和双方争讼的有关问题,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平衡双方利益关系、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出发,办案人分四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br />   一是分析矛盾,找准焦点。在对该案原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诉理由、案情等进行详细审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着力抓住主要矛盾。办案人认为,申诉人起诉事项涉及多项,既有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煤火费等又有社保补偿金问题。对于法院的判决,虽然申诉人都表现出不服,但是纵观这些事由,除了社保金补偿一项外,法院对申诉人其他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申诉人气冲冲到检察院来申诉,是由于其对判决结果不够理解造成的,该案的矛盾焦点应该是社保补偿问题,这是下一步展开调解工作的关键所在。<br />   二是正确引导,理顺情绪。为集中精力解决好申诉人的社保金补偿诉求问题,首先要解决好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而申诉人不理解、不服的申诉问题。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相对弱势的劳动者面对自己的诉求不能得到司法救济,一般对法院判决怨愤较大。该案经过三级法院的裁判,皆未支持申诉人的主要诉请,申诉人曾有过闹访、缠诉、拦截法院领导车辆等过激行为。如果不能很好的控制和引导申诉人的情绪,下面的调解工作根本无从谈起。办案人从心理疏导、稳定情绪入手,对申诉人开展了息怒去火的工作。开始时,没有机械生硬的对其讲法律、讲大道理,而是更多地换位思考和给予同情理解。同时,对申诉人过激的诉求方式晓之以利害,设身处地地告诉申诉人,只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理智,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通过闹访、缠诉给司法机关施压是不能很好解决问题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将严格依法办案,既不代表你也不会代表对方的利益,更不会搞“官官相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职责,请相信检察机关一定会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取得了申诉人的信任,其情绪稳定了下来,也使一些不够正确的想法和认识得到了转变,表示愿意心平气和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继而,办案人抓住有利时机,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了法院判决正确部分,详细的阐明法理、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法院的判决依据,最终促使申诉人对法院正确的判决部分心悦诚服,也使其诉讼请求由开始的漫无边际转变到社保金的补偿这一焦点上,为下一步展开调解奠定了工作基础。<br />   三是背对背询问,巧妙斡旋。由于前期双方当事人对问题分歧较大,而彼此之间还存有一定的怨恨和怒火,如果直接把双方约到一起做说和工作,很容易再起争执而不欢而散。因此,办案人决定采取背对背的工作方式。为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从不同角度分别作双方的思想工作。针对申诉人强烈要求通过抗诉维权的想法,办案人耐心地对其讲明走抗诉程序带来的诉累和判决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改判后带来的执行问题;针对被申诉一方手握法院胜诉判决书,不屑一顾的态度,讲明了企业应当承担起缴纳职工社保金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讲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和一旦提起抗诉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背靠背地开展工作,双方均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自愿选择了通过调解解决问题。<br />   为了形成一个双方都能做出让步而且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条件,办案人居中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条件意向,而后从依法维权和平衡双方利益关系出发,围绕双方都能接受的底线这一关键点进行斡旋,经过办案人的一再调和,双方终于在条件上形成了趋于一致意见。<br />   四是面对面协商,促成和解。经过前面三个步骤的努力,时机已经成熟,办案人及时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面对面的协商,成功促使矛盾纠纷以和解的形式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中当事人名称为化名)<br />   </font></span></div> </o:p></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