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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栓等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时间:2016-11-07  作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聚众斗殴   扰乱社会秩序   追诉漏犯   申请证人出庭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子栓,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洪岩,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无业,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无业,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亚伦,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无业,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正涛,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无业,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宝龙,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无业,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子栓、黄亚伦、张俊、刘正涛四人均在被告人赵洪岩的菜棚打工,被告人吴宝龙系刘正涛的朋友。2013年3月26日晚21时许,李子栓、黄亚伦与被害人孟令杰共同吃饭时,孟令杰称与赵洪岩是对立面,并有辱骂性的语言。李子栓随即电话告知赵洪岩,后李子栓和黄亚伦回到赵洪岩家又将此事报告赵洪岩。赵洪岩听后顿生不满,欲纠集正在其家中的张俊、刘正涛、黄亚伦、李子栓及吴宝龙去质问孟令杰。当日22时许,乘坐赵洪岩家吉普车先行的张俊、刘正涛、李子栓、黄亚伦和吴宝龙途中与孟令杰相遇。张俊、刘正涛、吴宝龙随孟令杰至其家中,李子栓和黄亚伦在门外等候。张俊、刘正涛在屋内先行质问。随后赵洪岩乘车赶至孟令杰家中继续对孟令杰进行质问,并令张俊叫李子栓和黄亚伦进屋对质。期间,孟令杰欲打李子栓时被赵洪岩抱住,黄亚伦等人一哄而上将孟令杰围在中间殴打,李子栓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孟令杰腹部、腰部连捅两刀后逃离现场。孟令杰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孟令杰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3月27日下午,赵洪岩带李子栓、张俊、刘正涛、吴宝龙、黄亚伦到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投案。

 

【诉讼过程】

李子栓故意杀人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于2013年7月8日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李子栓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外人赵洪岩、张俊、黄亚伦、刘正涛、吴宝龙、五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3年12月25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子栓提起公诉,于2014年1月22日向天津市公安局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认为案外人赵洪岩、刘正涛、张俊、黄亚伦、吴宝龙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该五人。2014年3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补充起诉意见书将赵洪岩、黄亚伦、刘正涛、张俊、吴宝龙五人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4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追加起诉赵洪岩等五人。

 

【提起公诉理由】

被告人李子栓故意杀害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存的权利,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院起诉书指控李子栓故意杀害孟令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其犯罪事实。

同时,在审查上述案件过程中,本院发现赵洪岩、张俊、黄亚伦、刘正涛、吴宝龙等五人为争强斗狠,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破坏了社会公共生活安定与宁静的状态,该五人聚众斗殴的暴力强度大,而且还使用了凶器,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极大挑战,其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遂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该五人。

同上,经本院审查,上述追加起诉书所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该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互相咬合,形成比较严谨的证据链,证实赵洪岩、张俊、黄亚伦、刘正涛、吴宝龙五人聚众殴打孟令杰的犯罪事实。

 

【案件结果】

2015年2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李子栓、赵洪岩、张俊、黄亚伦、刘正涛、吴宝龙故意伤害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成立故意杀害罪。判处李子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洪岩有期徒刑十二年,张俊有期徒刑六年,刘正涛有期徒刑六年,黄亚伦有期徒刑四年,吴宝龙有期徒刑三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改变了一审法院的定性,裁定赵洪岩等五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相一致。

 

【要 旨一】

“室内型”聚众斗殴的认定问题,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在室内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该裁定对于将来类似案件的审理以及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均具有指导意义。

 

【要 旨 二】

本案主动追诉漏犯人数多,且追诉漏犯均被判处实刑,较好地体现了二分院的追诉工作水平。该案追诉漏犯的工作兼顾了惩治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案件审查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指导意义一】

本案一审判决指出,该六名被告人报复、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且进入被害人家中对其实施伤害,但未扰乱公共秩序,因此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将该六人定为故意伤害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改变了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赵洪岩等人出于逞强称霸,好勇斗狠的目的,至被害人家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二者对于同一行为的认定的不同在于对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同,二者对于公共秩序的理解出现分歧。笔者同意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该五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要认定聚众斗殴犯罪,最重要的是要弄清楚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聚众斗殴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侵犯的法益应为公共秩序。但认定该罪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公共秩序。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由社会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国家管理活动所调整的社会模式、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有序性、稳定性与连续性,并认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构成要件为违法国家的秩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据此,聚众斗殴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应归类为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应具有社会的侵害性,是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但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和犯罪发生在公共场所是两个范畴,只要聚众斗殴的行为发生在有人活动的场所,就应当认为是对公共秩序的侵害,而并不是行为一定要发生在公共场所。本案中,虽然聚众斗殴的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家中,但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且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本案中,赵洪岩一方与孟庆杰一方均聚集人数3人以上,且聚集在同一地点,由于先前矛盾原因,发生了双方争斗殴打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况且,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3项“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此反推,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并非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指导意义二】

本案,在侦查机关明确表示赵洪岩等五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通过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主动追诉漏犯五人,该五人中最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最轻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均为实刑。该案追诉工作切实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做到了以下三点:

1、积极发挥公诉职能、主动调查核实证据

证据是指控犯罪证据体系中的基石,也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要坚持从“刑法理论”及“证据标准”两方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梳理,找出其中的关键及疑点,并充分运用补充侦查等手段予以核实,防止证据审查出现差错。应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综合性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为准确适用法律,指控犯罪奠定基础。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除了列明详细的退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外,办案人根据案件中发现的疑点及被害人家属反映的信息,多次到市车管所、移动通信公司等部门调取关键证据,并寻求技侦部门专业技术支持。通过分析嫌疑人之间的通话时间、通话时所处基站位置,并结合至案发现场的实地查看、调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行动路线时间、通话内容。针对原鉴定意见关于作案凶器是否留有嫌疑人生物痕迹没有明确说明的问题,办案人积极联系原委托鉴定机关,最终促成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该凶器重新鉴定,以客观确凿的证据反驳嫌疑人的无罪辩解。

2、申请证人出庭、以实质化的庭审追诉犯罪

证人出庭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是审判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环节,对于查明案情、核对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大意义。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种类因其具有原始性与天然性而被看做“证据之王”,证人出庭作证符合审判公开原则、质证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不仅能够获取真实的信息、查明案情真相,更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追诉漏犯起到关键性作用。针对该案在案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办案人重新核实证人证言后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持续两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三名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作为对案件事实调查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询问环节,办案人舒缓证人压力,引导证人如实作证。最终,出庭证人克服了害怕报复的恐惧心理,都能果敢如实证明案件事实,实现良好出庭效果。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通过常理、常情的证据分析,有理有力的辩论答辩,积极应对辩护人和嫌疑人的无罪辩护及辩解,出色完成出庭公诉工作。

3、耐心细致接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是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始终坚持在充分了解案情、研究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分层级接待来访群众,依法、理性、平和、规范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坚决防止因预判不当、准备不足、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常年多次多人去市公安局及各级政法机关上访,拉横幅,举遗像。该案办案人多次耐心接待家属、安抚情绪,在了解相关诉求后表示一定认真审查证据,依法公正办理此案,获得了被害人家属信任。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除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外,办案人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并依法排除了侦查机关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非法证据。依法追加起诉五名被告人后,被害人家属表示人民检察院司法为民、公正廉洁,不再去相关机关群访、闹访,能够理性、平和地表达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