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的科技企业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惠企检e行”企业服务平台反映,其公司名下注册有多个商标,其中一件商标一直被该公司稳定使用。近来,有多名社会人员持续以“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企业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已多次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了证据材料,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付出了较多的维权成本。考虑到市场竞争因素,不排除未来仍可能有多人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企业向平台求助并咨询应对方式。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收到留言后与该企业取得联系,并获取了该注册商标的相关材料,就相关处理应对方式进行了回复:
一是该注册商标一直被贵公司连续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单据、发票等证明该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稳定使用,不满足商标“撤三”的条件,他人相关撤销申请无正当法律依据。
二是您方企业尽管存在正当权利基础,但在收到他人“撤三”申请后,仍需按照规定快速响应提供证据材料。针对他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形,应当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3年期间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适用的正当理由。如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因此建议贵公司,即便他人存在“恶意申请”的可能,仍应重视证据材料的提供,及时指派专人查看公司相关邮件,确保及时应对答辩,避免因疏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不利后果。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工作人员还以线下上门服务的方式与该企业座谈交流,了解他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并从法律层面进行提示:一定要保持注册商标的连续使用,在他人申请撤销时及时答辩,避免因企业疏忽导致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