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企业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惠企检e行”企业服务平台咨询:“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常常碰到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第三方)向其支付款项后再向我方企业支付款项。对于这种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如何进行处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收到留言后进行了回复: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处理问题应当根据不同合同主体进行区分。具言之,如贵方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中小企业,对方企业属于大型企业,那么,所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可明确认定为无效。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的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明确,大型企业在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否定了地位不对等企业之间所签订的“背对背”条款的合法性。因此,贵方企业可优先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明确指出“背靠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要求对方按照合理期限支付款项。若协商无果,也可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最后,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如贵方企业与合同相对方企业均同属于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因主体不符合上述法律及最高法批复规定,无法适用相关条款。应当结合具体情形,考虑是否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导致另一方被迫接受不公平条款的情况,明确付款方的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