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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检e行”·回声】市检二分院回应企业“涉密信息已扩散但证据不足”问题
时间:2025-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有企业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惠企检e行”企业服务平台咨询:当发现员工疑似倒卖企业及第三方客户商业秘密时,公司常面临“涉密信息已扩散但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角度,企业应如何固定“员工实施泄露行为”“秘密已被实际使用”等关键证据,并避免取证违法或侵犯员工权益?此外,对第三方客户因秘密泄露遭受的损失,公司应如何划分自身与泄密员工的法律责任?针对以上问题,可否以上门普法的方式为企业进行一次详细讲解。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收到留言后与该企业取得联系,并在进行线下上门服务时,开展了商业秘密保护专题普法授课。对企业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方面进行了答复与指导: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固定员工实施泄露行为、秘密已被实际使用等关键证据,需遵循合法、有效的原则。

一是关于如何固定员工实施泄露行为的证据。对于电子证据,如员工发送的邮件、聊天记录、U盘使用记录、云盘登录痕迹等,建议使用公证的方式进行网络取证,体现取证时间等因素,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实物证据,如公司技术文档、报价单、客户通讯录等被擅自携带或拷贝,可通过公司内部安保监控、资料发放登记制度进行证明,并对相关纸质文件拍照或封存,并通过公证程序加以固定。

二是关于商业秘密使用情况方面。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侵权方的产品技术文档、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等,与本公司商业秘密实质性相似对比;本公司客户突然、非正常流失至侵权方或员工新公司的时间线;侵权方财务数据显示其在相关领域营收快速增长;侵权方与本公司商业秘密相关的技术资料、图纸等。

三是关于损失承担方面。如果泄密导致第三方客户受损,通常情况下,企业需要首先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在向客户承担责任后,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和保密协议的约定,向泄密员工进行追偿。但具体责任承担比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在取证过程中应当坚守合法取证的底线,务必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进行监控,如监控应限于公司资产和为公司用途设立的系统,避免在私人区域取证。非法获取的证据在诉讼中很可能被排除,并可能导致企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