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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 对第一起拟撤案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
时间:2011-04-21  作者: 津检二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div style="LAYOUT-GRID: 15.6pt none"> <div style="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TEXT-INDENT: 28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4pt">日前,二分院组织5名人民监督员对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提交的拟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的一起自侦案件进行评议监督。这是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二分院首次组织人民监督员对辖区院的案件进行监督,也是天津市检察机关启动新监督程序的首起案件。</span></div> <div style="MARGIN-TOP: 0pt; MARGIN-BOTTOM: 0pt; TEXT-INDENT: 28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4pt">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收到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提交的该案拟处理意见书和相关证据目录,经审查后,立即按照具有交通便利、知晓案件背景和代表不同区域、职业的监督员均占一定比例的原则,从90名人民监督员中抽选5名参加监督案件评议会。会上,监督员针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采信、文书表述和适用法律等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审查监督。经独立评议后形成一致意见,作出表决结果。</span></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