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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案
一个春节前夕暖心的决定
时间:2024-0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不起诉。”当检察官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时,被不起诉人王某及其家人流下了激动的泪水,这意味着他们一家终于可以安心过年了。

王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嫌疑人。2023年6月的一个晚上,王某家人与邻居发生纠纷,王某得知消息后赶回家中,后与现场劝架的张某发生口角并产生冲突,致张某肋骨骨折,经鉴定造成轻伤一级。

“我没想到会把人伤的那么重,我只是一时气愤才酿成大错。”想到家中年迈的父母,想到刚刚考入大学的女儿,王某对自己当初的行为十分悔恨。

承办人在详细审查案件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是因邻里偶发矛盾引起,如果简单“一诉了之”,可能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而且王某在认罪认罚的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也递交了谅解书主动提出不再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为消弭社会矛盾,妥当办理案件,市检二分院拟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并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在依法办案同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听证会由市检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博法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群众代表、侦查人员、新闻媒体等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基本案情、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及理由。听证员结合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提问,并对案件进行了独立评议。

“千金买户,八百买邻;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听证会上,刘博法检察长从案情出发,寓法于理对王某进行了训诫和严肃教育,希望王某深刻认识错误并汲取教训,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要“冲动上头”,做守法公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这件事确实是我做的不对,事情发生后我没有一天不在后悔中度过,是检察机关给了我重新来过的机会。”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再次悔过,真诚向被害人道歉,并表示会以此为戒,遵纪守法,绝不再犯。

“这次听证再次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司法的温度。”天津市和平区人大代表王金荣说,“案件的办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达到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出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的担当。”

在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做实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并适时对其表现进行调查回访,督促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

下一步,市检二分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探索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高质效办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