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10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2023 检察办案业务费(地方财政) | |||||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
预算数 |
50.00 |
其中:财政 资金 |
50.00 |
其他资金 |
|
用于检察办案业务经费 | ||||||
绩效目标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执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试行监督,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职能。为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落实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的正常需要。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绩效指标描述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受理案件数 |
受理案件数 |
≥500件 |
质量指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90% | |
时效指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90% | |
成本指标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50万元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有效保障各项检察业务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25310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检察办案业务费-2023中央 | |||||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
预算数 |
227.50 |
其中:财政 资金 |
227.50 |
其他资金 |
|
用于检察办案经费 | ||||||
绩效目标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执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试行监督,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职能。为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落实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的正常需要。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绩效指标描述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受理案件数 |
受理案件数 |
≥2000件 |
质量指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90% | |
时效指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90% | |
成本指标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227.5万元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有效保障各项检察业务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25310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检察事务运维服务经费-2023中央 | |||||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
预算数 |
82.50 |
其中:财政 资金 |
82.50 |
其他资金 |
|
用于检察事务运维服务业务 | ||||||
绩效目标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执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试行监督,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职能。为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落实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检察事务运维服务经费的正常需要。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绩效指标描述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运维数量 |
运维数量 |
≥4项 |
质量指标 |
检察技术运维服务质量合格率 |
检察技术运维服务质量合格率 |
≥90% | |
时效指标 |
检察技术运维外包服务及时率 |
检察技术运维外包服务及时率 |
≥90% | |
成本指标 |
运维服务成本 |
运维服务成本 |
≤82.5万元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检察技术运维外包利用率 |
检察技术运维外包利用率 |
≥90%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25310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检察业务费-非财政拨款结转 | |||||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
预算数 |
5.33 |
其中:财政 资金 |
其他资金 |
5.33 | |
用于检察办案支出 | ||||||
绩效目标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执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试行监督,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职能。为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落实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的正常需要。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绩效指标描述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受理案件数 |
受理案件数 |
≥1件 |
质量指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90% | |
时效指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90% | |
成本指标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5.33万元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有效保障各项检察业务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25310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检察业务装备购置经费-2023中央 | |||||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
预算数 |
20.00 |
其中:财政 资金 |
20.00 |
其他资金 |
|
列支装备购置 | ||||||
绩效目标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执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试行监督,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职能。为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落实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检察办案业务装备购置经费的正常需要。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绩效指标描述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购置设备数量 |
购置设备数量 |
≥4套 |
质量指标 |
采购设备合格率 |
采购设备合格率 |
≥90% | |
时效指标 |
设备购置完成及时率 |
设备购置完成及时率 |
≥90% | |
成本指标 |
设备购置成本 |
设备购置成本 |
≤20万元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设备利用率 |
设备利用率 |
≥90%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使用人满意度 |
使用人满意度 |
≥90% |
25310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扫黑除恶专项经费-非财政拨款 | |||||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
预算数 |
4.00 |
其中:财政 资金 |
其他资金 |
4.00 | |
用于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经费支出 | ||||||
绩效目标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执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试行监督,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职能。为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落实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的正常需要。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绩效指标描述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受理案件数 |
受理案件数 |
≥1件 |
质量指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90% | |
时效指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90% | |
成本指标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4万元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有效保障各项检察业务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
25310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司法救助经费-2023中央 | |||||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
预算数 |
20.00 |
其中:财政 资金 |
20.00 |
其他资金 |
|
支付司法救助款 | ||||||
绩效目标 |
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加强和谐社会建立,使案件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绩效指标描述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救助人数 |
救助人数 |
≥2人 |
质量指标 |
救助资金发放合规率 |
救助资金发放合规率 |
100% | |
时效指标 |
救助资金发放及时率 |
救助资金发放及时率 |
100% | |
成本指标 |
司法救助金额 |
司法救助金额 |
≤20万元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改善救助对象生活 |
改善救助对象生活 |
被救助对象生活改善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被救助对象满意度 |
被救助对象满意度 |
≥90% |
25310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专案专项经费-非财政拨款 | |||||
预算规模及资金用途 |
预算数 |
2.54 |
其中:财政 资金 |
其他资金 |
2.54 | |
用于检察专案支出 | ||||||
绩效目标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执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试行监督,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职能。为依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落实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的正常需要。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绩效指标描述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受理案件数 |
受理案件数 |
≥1件 |
质量指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办案案件结案率 |
≥90% | |
时效指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资金使用及时率 |
≥90% | |
成本指标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办案业务费成本 |
≤2.53万元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保障检察业务开展 |
有效保障各项检察业务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90% |